辐射防护 ›› 2016, Vol. 36 ›› Issue (1): 47-52.
程卫亚, 杨宏伟, 许慧萍, 严源
Cheng Weiya, Yang Hongwei, Xu Huiping, Yan Yuan
摘要: 根据新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将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或制品的例外货包纳入第三类放射性物品,需要对运输过程进行监管。作为需求量大、覆盖面广的含微量放射性物质照明产品,如果对其运输和仓储环节进行审批管理显然不利于整个照明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审管部门的监管。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这类照明产品的运输和仓储环节进行了豁免;本文收集和分析了我国含微量放射性物质照明产品的现状,采用相应的评价方法,对其运输和仓储环节的环境影响进行了分析,根据GB 18871—2002中的豁免准则要求,对我国含微量放射性物质照明产品运输和仓储环节的监管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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